泸县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普教科研资助金课题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泸县教育科研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教研室组织评审,县教育局批准立项的教育科研立项课题(以下简称“县级课题”)。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引领课题研究为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科学决策服务,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推动全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泸县教研室在泸县教育局的领导下,根据全县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总体要求以及课程实施、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发展、教师专业成长、学校管理等实际需要,制定全县教育科研规划,发布课题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各镇教育管理中心,各中小学、幼儿园与县教研室形成共管网络,协同做好县级课题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教研室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县的教育科研规划;
2.组织市级及其以上课题的立项申报;
3.组织县级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4.督促、指导县级及其以上立项课题的过程研究;
5.组织县级及其以上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6.管理县级课题的资助经费。
第六条 镇教育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县级及其以上课题的立项申报;
2.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
3.参与指导县级及其以上课题的开题、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4.组织县级及其以上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七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县级及其以上课题的立项申报;
2.提供必要的研究工作保障条件;
3.组织开题报告,全程指导课题研究;
4.协助开展中期检查、效果检测、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5.组织县级及其以上课题的成果宣传与推广;
6.具体管理县级及其以上课题资助经费。
第八条 县级立项课题由承研单位、镇教育管理中心和县教研室共同管理;市级立项课题由承研单位、镇教育管理中心、县教研室和市教科所共同管理;省级立项课题由承研单位、镇教育管理中心、县教研室、市教科所和省教科所共同管理。
第九条 县教研室建立教育科研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县教研室聘请,聘期一般为四年。专家库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1.为泸县教育科研规划工作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2.参与县级课题的立项评审、过程指导和成果鉴定等工作。
三、规划和分类
第十条 县教研室负责每五年制定全县教育科研发展规划,每年发布县级及其以上课题组织申报的通知,发布重点课题研究专题,组织县级课题立项评审,组织市级、省级课题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泸县教育科研课题设重点和一般两级,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县教研室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报县教育局批准立项。课题立项后,及时开题、开展研究,在提交课题开题材料和年度研究报表后,给予一定的课题研究经费资助。
四、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县级及其以上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报县级、市级课题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者,必须由1名具有高级职称或者2名具有中级职称的同行书面推荐。申报省级课题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必须由1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2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同一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报两个或以上县级及其以上课题。
5.有负责县级及其以上课题研究工作但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县级课题,负责人须如实、完整填写《泸县教育科研课题申请•评审书》(附件1)一式2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申报市级、省级课题,填写相应级别的《课题申请•评审书》,市级一式3份,,省级一式8份。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和信誉保证,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向所辖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申报。
原则上,同一个镇和直属学校,一次申报县级课题不超过5项,申报市级、省级课题不超过2项。
第十五条 各镇教育管理中心和直属学校教科处组织申报课题的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整填写“年度教育科研课题申报•汇总表”(附件2),排序后报送县教研室。
第十六条 县教研室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报材料。
五、立项评审
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采用同行专家会议评审方式,由县教研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立项评审的程序为:
1.资格复审。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复审,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2.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先个人初评,再分组评议,最后由专家组进行终审。
3.公示。在泸县教育科研网站上对专家终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实名异议。
4.批准立项。由县教育局审核、发文,并向获准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九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保密制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2.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六、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在3个月之内组织完成开题报告工作。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研究需要,聘请该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专家3-5人参与开题报告。
原则上,专家应具有副高级 (含副高级)以上职称。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教育管理类、决策研究类课题,可聘请1-2名教育行政专家或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园)长作为专家组成员。
开题报告结束后,课题组应及时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并将《教育科研课题•开题报告》(附件3)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教研室。省、市级课题的开题材料由县教研室收齐签署意见、盖章后,分年度统一报送省、市教科所。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需填写《教育科研课题•中期报告》(附件4),上报重要的研究活动和阶段成果。
镇教管中心和县直属校教科处协助县教研室组织课题中期检查,在《中期报告》上签署意见、盖章,分年度统一报送。
县教研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情况,适时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阶段成果进行中期抽查。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课题,须填写《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5),经镇教管中心和县直属校教科处同意,报县教研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变更课题主研人员;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不得利用课题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七、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课题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后,其最终成果均应按要求接受鉴定,通过鉴定者方可结题。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应在研究周期结束后的最迟6个月内提出结题申请(附件6),将主要成果材料(附件7、8)报送课题相应级别立项的管理单位。
研究周期已结束的6个月后,尚不能申请结题的,需及时上报课题管理,经批准后方可延长研究周期。
第二十六条 镇教育管理中心和县直属校教科处成立检测组,对课题研究的过程、措施与活动、效果等进行检测,填写《教育科研课题•检测报告》(附件9)并签章。
第二十七条 镇教育管理中心和县直属校教科处对申请结题的课题主要成果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建议进行成果鉴定的课题信息,填写“教育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申请•汇总表”(附件10),连同课题的主要成果材料(含电子版),一并报送县教研室。
第二十八条 县教研室对结题申请作出终审,确定是否准予结题鉴定、鉴定形式及时间、鉴定组成员构成等。
第二十九条 县教研室作为县级课题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鉴定工作。
第三十条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课题,不予结题鉴定:
1.无中期阶段报告;
2.研究工作中断6个月及以上;
3.主研人员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研究周期未结束;
5.研究周期已结束,但已超过6个月未申请结题;
6.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现象。
第三十一条 鉴定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和现场鉴定。其中,在较大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研究成效显著,需要专家实地考察的课题,予以现场鉴定。
第三十二条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上职称。课题所涉学科(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教育管理类、决策研究类成果的鉴定,可聘请1-2名教育行政专家或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校(园)长作为专家组成员。
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得超过7人。
课题组可提名2/5鉴定专家人选;县教研室提名其余3/5专家人选,并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名单。
课题组可向县教研室提出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建议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每个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需设1名学术秘书。学术秘书由具有课题成果鉴定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学术秘书人选由县教研室确定。
第三十四条 进行成果鉴定时,课题组应提供结题申请书、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书(附件11)及其他佐证材料,一式六份。
第三十五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的预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会议鉴定时,专家每人现场交流鉴定意见。专家组鉴定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生效。
第三十六条 研究成果经专家鉴定准予结题、材料完备的课题,由镇教育管理中心和县直属校负责填写“教育科研课题结题验收•汇总表”(附件12)并加盖公章,分年度报县教研室。
县教研室负责审核成果鉴定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同意结题,颁发结题证书。
八、推 广
第三十七条 学校、镇教育管理中心和县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广课题研究成果,分年度逐级填报《教育科研优秀成果推广情况•汇总表》(附件13)。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召开成果报告会、研讨会进行推广;协助优秀成果出版,摘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介予以宣传、推广。
第三十八条 已经结题的课题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最终成果时,须在成果的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泸县教育科研资助金项目”。
第三十九条 各学校、镇教育管理中心在本辖区推广基础上,可将优秀成果推荐到县教研室,在全县范围宣传推广。
九、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由县财政划拨,县教研室负责制定资助方案并一次性拨付。
第四十一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统一支配,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要监督、审核支出情况,严肃查处挪用或弄虚作假者。
第四十二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会议费:会议食宿和会场租赁等费用。
2.调研费:问卷设计、调研差旅和食宿、数据处理等费用。
3.资料费:图书购置、信息查询、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拍刻录、翻译等费用。
4.专家咨询费: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等专家咨询费。
5.劳务费:课题组成员和其他参研者的劳务性费用。
6.成果鉴定费:成果鉴定专家、学术秘书等费用。
7.出版费:成果出版、发表等费用。
8.其他费用。
课题研究经费不能用于采购电脑等硬件设备。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销程序为:课题负责人签字——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报销。
十、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泸县教研室。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泸县普教科研资助金项目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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